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申请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共同遵守其所持卡种所适用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基础上,就乙方申请办理和使用甲方提供的信用卡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一旦签订,即表示乙方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一、本协议所称的"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系指甲方通过向乙方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方提供信用卡账户对账单的服务。
二、电子邮件对账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个人信用卡账户及账务信息;
2.与信用卡相关的商业广告和营销信息;
3.信用卡业务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
4.其他甲方认为需要乙方知晓的信息。
三、依照本协议,乙方开通或取消该项服务将自动适用或不再适用于乙方该信用卡账户下所有卡片。
四、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开通期间,甲方将每月生成信用卡电子邮件对账单。若乙方信用卡账户在某账单周期内未发生任何账务变动且无其他需通过账单告知客户的信息,甲方有权不生成当期电子邮件对账单。
五、自乙方电子邮件账单服务开通后,甲方将不再向乙方提供信用卡纸质账单服务,即不再向乙方指定的邮寄地址寄送信用卡纸质账单及随账单寄送的信用卡营销宣传资料(乙方可自行登录甲方官方网站了解该等营销信息)。甲方提供的信用卡电子邮件对账单与纸质账单具有相同的内容(个别营销信息、部分渠道的交易明细等信息除外)和效力;信用卡电子邮件账单一经系统发送,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其在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以及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项下为乙方提供和送达当期信用卡账单的义务。
六、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接受账单的电子邮箱准确有效,且仅为乙方本人掌握使用。如甲方系统正常生成账单,而因乙方接受电子邮件对账单的电子账户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电子邮件对账单无法正常收取或信息泄露,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乙方订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信息,以甲方系统的记录为准;若乙方开通电子邮件对账单业务后无法正常收取,应立即向甲方反馈,并根据甲方的提示确保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正常收取,否则乙方应对延迟反馈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于接受账单的电子邮箱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变更且确保变更后的接受端符合前述要求,变更完成前甲方仍将向原有邮箱地址发送相关账单。
七、电子邮件对账单无法正常收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主动屏蔽邮件/电子邮件地址提供错误或失效、邮箱空间不足、邮箱安全设置或网络设置不当、或邮箱管理方的系统设置或系统问题等。
八、乙方同意,开通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不会对甲方依据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要求乙方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电子邮件对账单,不知晓信用卡电子邮件对账单的生成时间和查询方法等为由,要求甲方延长还款期限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承认,信用卡电子邮件对账单一经系统发送,即具有甲方向乙方告知、主张和催收信用卡欠款债权的法律效力。如果乙方对电子邮件对账单项下的内容有异议,应在邮件发送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甲方客服与甲方联系。
九、乙方开通或取消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该服务自申请日后有信用卡账户发生账务变动的首个账单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提供服务直至乙方取消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直接选择纸质账单服务或者乙方注销其开通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的信用卡之时起自动终止。甲方将根据业务情况不时更新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渠道,个别卡种电子邮件账单服务的生效将以卡片申请时双方实际约定为准。
十、现甲方暂定免费为乙方提供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后续如甲方就此服务收取费用,甲方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愿意有偿使用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可在甲方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取消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
十一、如果由于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则甲方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但甲方应当恢复提供其他可行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
十二、甲方可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变更本协议版本,新协议经公告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乙方不同意协议变更内容,可选择在在公告期内终止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修改。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者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人确认办理信用卡电子邮件对账单业务并阅读知悉《信用卡电子邮件对账单协议》,并自愿遵守和承担相应责任。